水厂2吨液氯钢瓶秤,自来水厂控制加氯电子秤专用来
)8月中旬,福建省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计量法》《计量法细则》《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并发布《2024年度电子计价秤型式批准监督抽查细则》(
《细则》从适合使用的范围、抽样方式、检验项目及依据、核查项目及依据、判定原则、异议处理6个方面做了规定。明确《细则》适用于截至2024年6月30日福州市获得电子计价秤(包含条码标签秤、PC秤等具备计价功能的电子秤)型式批准证书的证后监督抽查。
《细则》规定,将采取现场随机抽样的方式,抽取企业生产线末端经检验合格的产品或成品库内的待销产品;每批共抽2台,其中1台样品,1台备样,抽样人员需现场核对该计量器具有没有型式批准证书、所标识的信息与批准的型式是否一致等;抽样样品应当场封存,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受检单位经手人签名、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公章、抽样日期及抽样单编号等信息,备样封存后由企业自行保管;送检样品随机资料需包含:被抽查电子计价秤型式批准证书(复印件)、出厂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型式评价报告(复印件)。
《细则》明确了具体检验、核查项目及其依据,电子计价秤检验将依据JJF1834-2020《非自动衡器通用技术方面的要求》开展说明性标志检查、置零范围、置零准确度、称量性能、除皮称量、除皮准确度、偏载测试、鉴别力、重复性测试、蠕变测试、回零测试、平衡稳定性试验、倾斜、预热时间14个项目的检验。上述1到14项试验全部完成后,将依据《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进行第15项核查即关键零部件一致性核查(此项监督检查仅核查称重传感器),将通过拆机核查的方式,查看样品的称重传感器是否与型式评价报告一致。若拆机不易实现,必要时由生产公司可以提供协助。
监督抽查结果判定分为检验项目(第1到14项)及核查项目(第15项)。检验项目全部合格的,被抽查样品判定为合格;检验项目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合格的,被抽查样品则判定为不合格。核查项目即样机关键零部件(称重传感器)与型式评价报告一致,判定为核查项目合格;不一致,则判定核查项目不合格。
受检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接到检验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书面复检申请(原件),并附营业执照等主体证明材料。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处置,视情况组织复检或做出详细的调查核实。逾期提出或者未按要求提出的,视为承认检验结果。若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在备用样上复检。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