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交通运输部网站消息,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规范》的通知,要求车载终端标准符合性检测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检测工作。检测严格按照测试规程执行,如实记录检测结果,出具统一格式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内容完整,数据真实,并经有关人员签字和检验测试的机构盖章。
第一条为规范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以下简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确保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2016年令第55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标准规范最重要的包含《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方面的要求》(JT/T 794)、《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技术方面的要求》(JT/T 79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JT/T 808)、《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平台数据交换》(JT/T 809)、《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汽车行驶记录仪》(GB/T19056)以及有关技术规范。
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的产品公告。
第五条受交通运输部委托,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以下简称通信信息中心)为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提供技术上的支持,主要包括:
(三)负责建设和维护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信息查询网站,提供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咨询服务。
第六条申请从事标准符合性检测的检验测试的机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及规章规定的门槛和能力,并依法取得相关实验室资质认定证书。同时具有承担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或系统平台检测活动相应的计量设备、设施及软件检测系统,其性能、精度及软件的测试内容和功能应符合规定标准要求。
检测机构依据实验室管理规定独立开展标准符合性检测工作,对出具相关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车载终端或平台标准符合性检测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自主选择检验测试的机构,检验测试的机构根据标准和规程进行仔细的检测,并向申请单位出示检验测试报告。
通信信息中心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来资质审核,形成审核意见,按季度报送交通运输部。
第十条车载终端标准符合性检测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检测工作。检测严格按照测试规程执行,如实记录检测结果,出具统一格式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内容完整,数据真实,并经有关人员签字和检验测试的机构盖章。
第十一条检测报告一式三份,一份由检验测试的机构存档,一份由申请单位留存,一份由检验测试的机构在检测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验测试报告交通信信息中心。
第十二条检验测试的机构应将检验测试过程的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和实物进行存档,其中样品留样不可以少于5年。
第十三条申请单位在收到检测报告后,可及时向通信信息中心提出资质审核申请,提交下列材料(纸质材料、电子版材料各一份):
2.营业执照、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证书:其中申请检测的车载终端型号必须与证书保持一致);
2.营业执照;道路运输企业自建非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须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十四条通信信息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通信信息中心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按照本规范等有关要求做资质审核。
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检验测试的数据不完整或阶段性结论不正确、不符合规定标准要求的,中止资质审核并告知申请单位。
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检测报告有一定的问题的,可要求原检验测试的机构进行整改,直至原检验测试的机构或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出具复检或补充报告。检验测试的机构有义务免费承担车载终端和平台的复检工作。
在部公示前20个工作日未提交完整的审核资料的申请单位,顺延至下批次进行资质审核。
第十六条自主申请退出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公告名录的终端产品所属企业和平台所属企业,可及时向通信信息中心提出申请,提交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产品退出公告目录申请书和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交通运输部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及申请退出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公告目录的产品做公示、公告,原则上每季度发布一次。
第十八条已公告的车载终端和平台,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按新产品申请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第十九条已公告的车载终端和平台,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向通信信息中心备案,提交变更申请且审核合格后报交通运输部公告,其变更详情信息将由通信信息中心发布:
第二十一条经检查发现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将产品从公告目录中撤销,并将企业以及它法定代表人信息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从公告目录中撤销的车载终端产品,自撤销之日起不得以新增、替换等方式,再用于道路运输动态监控工作。
第二十三条从公告目录中撤销的产品,其所属企业应依法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可申请标准符合性检测和审查工作。
重新申请恢复公告目录的车载终端产品,其组成配件应与原档案记录的配件信息一致。
第二十五条本规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5年1月28日印发的《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的通知》(交办运〔2015〕18号)中的《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和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工作规范》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