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实施《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
为加强宏观调控,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产业体系调整,公布限制和禁止用地目录
关于发布实施《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的通知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 [2004]28号)和《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体系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逐步加强宏观调控,促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和产业体系调整,依据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苏政办发[2006]1 40号)及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土地供应政策,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制定了《江苏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和《江苏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06年本)》(以下分别简称《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凡列入《限制目录》第一至第十类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凡列入《限制目录》第十一至第十四类的建设项目,一定要符合目录规定条件,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三、凡列入《禁止目录》的建设项目或者采用所列工艺技术、装备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四、按照国务院批准的《产业体系调整指导目录》和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苏政办发[2006]140号),凡采用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或者生产明令淘汰产品的建设项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投资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五、违反本通知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要依照法律来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各地能够准确的通过本地区真实的情况,在符合《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的前提下,制定本地的《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
七、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将根据宏观调控需要,适时修订《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限制目录》和《禁止目录》执行中的问题由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研究处理。
1.单井井型低于30万吨/年规模的煤矿项目;开采极薄煤层低于9万吨/年规模的煤矿项目
2.发电煤耗高于300克标准煤/千瓦时的常规发电机组,发电煤耗高于305克标准煤/千瓦时的常规空冷发电机组发电项目
5.苏南地区80万吨/年以下乙烯装置;苏中、苏北地区60万吨/年以下乙烯装置
7.50万吨/年以下催化裂化装置、40万吨/年以下连续重整装置、80万吨/年以下加氢裂化装置、80万吨/年以下延迟焦化装置
9.20万吨/年以下乙烯氧氯化法聚氯乙烯装置、12万吨/年以下电石法聚氯乙烯装置
11.苏南地区20万吨/年以下聚苯乙烯装置;苏中、苏北地区10万吨/年以下聚苯乙烯装置
15.20万吨/年以下乙烯法醋酸装置、10万吨/年以下羰基合成法醋酸装置
21.2.5万千伏安以下(能力小于4.5万吨)及2.5万千伏安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电石矿热炉项目
26.单套l万吨/年以下无水氟化氢(HF)生产装置(配套自用和电子高纯氟化氢除外)
27.单套反应釜6000吨/年以下、后处理3万吨/年以下的F22生产装置(作为原料做深加工除外)
29.8万吨/年以下的甲烷氯化物生产项目(不包括为有机硅配套的一氯甲烷生产项目)
30.8万吨/年及以上、对副产的全部四氯化碳没有配套处置设施的甲烷氯化物生产项目
2.有效容积1000立方米以下或1000立方米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煤粉喷吹装置、除尘装置、余压发电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铁高炉项目
3.公称容量120吨以下或公称容量120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煤气回收、除尘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炼钢转炉项目
4.公称容量70吨以下或公称容量70吨及以上、未同步配套烟尘回收装置,能源消耗、新水耗量等达不到标准的电炉项目
8.2.5万千伏安以下、2.5万千伏安及以上环保、能耗等达不到准入要:求的铁合金矿热电炉项目(中西部具有独立运行的小水电及矿产资源优势的国家确定的重点贫穷的地方,单台矿热电炉容量≧1.25万千伏安)
9.直径550毫米以下及2万吨/年以下的超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线万吨/年以下炭电极生产线万吨/年以下规模或单系列lO万吨/年及以上规模但不符合《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的粗铜冶炼项目
1..日熔化量.500吨以下普通浮法平板玻璃生产线万平方米/年及以下的建筑陶瓷砖生产线万件/年以下的隧道窑卫生陶瓷生产线吨及以下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万平方米/年以下的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生产线毫米以下的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生产线万平方米/年以下的石膏(空心)砌块生产线万立方米以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以及单班年生产能力15万平方米以下混凝土铺地砖固定式生产线万立方米/年以下人造轻集料(陶粒)生产线万立方方米/年以下的加气混凝土生产线万标砖/年以下的煤矸石、页岩烧结实心砖生产线吨/年以下岩(矿)棉堡产线.苏南和苏中地区单线万吨)、年产loo万吨以下(不含100万吨)水泥粉磨站建设;苏北地区单线万吨)水泥粉磨站建设
1.超薄型(厚度低于0.015毫米)塑料袋生产线万张(折牛皮标张)以下的制革项目
3.生产速度低于1500只/时的单螺旋灯丝白炽灯生产线.电子计价秤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000,称量≦15千克)
6.电子静态轨道衡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3000,称量≦150吨)
7.电子动态轨道衡项目(准确度低于最大称量的1/500,称量≦150吨)
11. 2万吨/年以下的玻璃瓶罐生产线万吨/年以下三聚磷酸钠生严线万吨/年以下北方海盐项目;60万吨/年以下矿(井)盐项目;20万吨年以下湖盐项目
1.用地红线宽度(包括绿化带)不允许超出下列标准:小城市和建制镇40米,中等城市55米,大城市70米。2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主干道路确需超过70米的,城市总体设计中应有专项说明
1.用地面积不允许超出下列标准:小城市和建制镇1公顷,中等城市2公顷,大城市3公顷,200万人口以上特大城市5公顷
下列项目禁止占用耕地,亦不可以通过先行办理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等形式变相占用耕地
3.低密度、大套型住宅项目(指居住小区建筑容积率低于1.0、单套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44平方米的住宅项目)
5.高毒农药原药(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氧化乐果、水胺硫磷、甲基异柳磷、甲拌磷、甲基硫环磷、乙基硫环磷、特丁磷、杀扑磷、溴甲烷、灭多威、涕灭威、克百威、磷化锌、敌鼠钠、敌鼠酮、杀鼠灵、杀鼠醚、溴敌隆、溴鼠灵)生产项目
11.有钙焙烧铬化合物生产装置12.硫酸法钛白粉生产线(产品质量达到国际标准,废酸、亚铁能够综合利用,并实现达标排放的除外)13.未进入已通过区域环境评价且环保设施完善的开发区或工业集中区的新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项目
1.钢铁企业和缺水地区,未同步配套建设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的焦炉项目
3.含铬质耐火材料生产线.普通功率和高功率石墨电极生产线米及以上但未配置干熄焦、装煤、推焦除尘装置的机械化焦炉
1.钨、钼、锡、锑及稀土矿开采、冶炼项目和氧化锑、铅锡焊料生产项目(改造项目除外)
7.单系统规模达到5万吨/年以上(不含5万吨),但未采用富氧强化熔炼、艾萨炉熔炼、卡尔多炉熔炼等先进工艺和双转双吸制酸系统,循环水利用率未达到95%以上的铅冶炼项目
8. 单系统规模达到10万吨/年及以上,但未采用109平方米以上的沸腾熔烧炉等等先进冶炼工艺和双转双吸等制酸系统,循环水利用率未达到95%以上的锌冶炼项目
3.非浮法平板玻璃生产线.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生产线.中碱玻璃球生产线.铂金坩埚球法拉丝玻璃纤维生产线.在城市市区、郊区及风景名胜区、各类保护区建设的水泥项目
9.不具有30年以上矿石资源保证的新建和以改建、扩建、改造等方式新增水泥熟料生产能力的项目
5.无新药、新技术应用的各种剂型扩大加工能力的项目(填充液体的硬胶囊除外)
6. 原料为濒危、紧缺动植物药材,且尚未规模化种植或养殖的产品生产能力扩大项目
1.未列入国家船舶工业中长期规划的民用大型造船设施项目(指船坞、船台宽度大于或等于42米,能够建造单船10万载重吨级及以上的船坞、船台及配套造船设施
1.达不到国家《家用电冰箱耗电量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标准的冷藏箱、冷冻箱、冷藏冷冻箱(电冰箱、冷柜)项目
12.聚氯乙烯普通人造革生产线.普通中速工业平缝机系列生产线.普通中速工业包缝机系列生产线.普通真空保温瓶玻璃瓶胆生产线.酒精生产线(燃料乙醇项目除外)
18.使用传统工艺、技术的味精生产线.糖精等化学合成甜味剂生产线型染整生产线.卷烟加工项目(改造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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