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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两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地磅专项检查

来源:钢瓶秤

产品时间:2024-08-08 02:42:42

简要描述:

近期,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计量专项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使用不合格

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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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开展计量专项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使用不合格全电子汽车衡(地磅)等计量器具违法违规行为。

  此次专项整治重点排查景洪辖区主干道沿线在使用的全电子汽车衡(地磅),执法人员重点检查了全电子汽车衡(地磅)使用单位是否建立了相应的计量管理制度、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台账,是不是真的存在使用未申请检定、检定不合格、擅自改装计量器具和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超过检定周期接着使用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

  同时,检查人员向全电子汽车衡(地磅)服务经营单位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等宣传资料,就计量法律和法规以及诚信计量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现场宣传,督促其规范使用计量器具。

  截至目前,检查共出动执法人员32人次,累计检查了全电子汽车衡(地磅)使用单位12家,全电子汽车衡(地磅)21台,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发放宣传材料230余份。

  全电子汽车衡俗称地磅,是大宗货物计量的主要称重设备。用于贸易结算的地磅属于强检计量器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纳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依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视测定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依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在工作岗位上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在教学示范中使用计量器具不受此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依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接着使用的,责令不再使用,可以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四十三条:“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依规定申请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接着使用的,责令其不再使用,可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来源:景洪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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