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直接操控股权的人,在岳阳林纸非揭露发行股票购买诚通凯胜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通凯胜”)财物期间,要求诚通凯胜原股东出具后续增资诚通凯胜的许诺函,之后又洽谈将增资目标调整为其他公司,你公司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十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则。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揭露发表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则,我局决议对你公司采纳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办法,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严格遵守有关法令、行政法规。
如对本监督管理办法不服,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请求,也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办法不中止履行。